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经第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第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暨四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标准化改革方案,推动康复辅助器具行业自主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配置服务,引领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民政部 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23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国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行业需要,组织协会或其他行业组织、行业内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配置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行业力量参与制定,由协会审查并发布、供行业内自愿使用的指导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三)公平、透明;
(四)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CAAP,是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Assistive Products的缩写。
第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CAAP ×××—××××/ISO×××××:××××
第六条 从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配置、科研、教育、检验检测和行业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对应的职务。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设立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团体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与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8,以下简称残康标委会)合署办公。残康标委会定期听取团标委工作报告,研究提出团体标准工作规划、发展战略等重大事宜。
第八条 设立团标委办公室,与残康标委会(SAC/TC148)秘书处合署办公,负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和废止等阶段,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标准制修订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提案由协会或其会员单位提出,并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项目牵头单位只能从协会、协会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协会分支机构中产生。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须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等。
第十二条 团标委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如项目未通过评审,则项目不予立项,并通知该项目提出者。项目通过评审后,由协会统一发文正式立项,并下达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三条 优先支持下列项目立项:
(一)行业急需的标准项目;
(二)具有专利等知识产权、能够反映市场创新需要、引领行业科学技术发展的标准项目;
(三)服务国家战略或产业规划的标准项目;
(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能同步制定外文版的标准项目;
(五)具有国际领先水平,适宜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标准项目。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四条 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五条 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团标委成员的意见建议,鼓励征求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团标委办公室应统一组织征求意见,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项目牵头单位有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渠道的,应通过对应渠道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审查。
第四节 审查
第二十条 应当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会议形式对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 团标委办公室应根据标准对行业管理或行业引领的重要程度,分类确定审查形式。
对于一般标准,可组织小型专家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查。审查专家组应由标准化专家、康复辅助器具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对于专业性强的细分领域,应有对应的专家。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专家反对数或弃权数不多于2人方为通过。审查专家填写“团体标准评审表”(见附件四)。起草人员不得参加技术审查或表决。
对于行业管理或行业引领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可提请残康标委会(SAC/TC 148)组织的年会暨标准审查会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和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审查后,团标委办公室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5)。审查没有通过的标准项目,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送审。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三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五节 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团标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团标委办公室报送团标委批准。
第六节 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六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公告发布(见附件六)。
第二十七条 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标准,制定过程可精简有关程序、缩短时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团标委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七节 转化
第二十九条 标准发布后,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择优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
第三十条 除行业急需的标准外,团体标准一般应在实施2年、评估实施效果后,按有关程序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 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标准项目同步转化为国际标准或同步制定标准外文版。
第八节 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团标委办公室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采用会议审查,一般应有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参加过对应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七)。
第三十三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并公告发布。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宣贯和实施
第三十四条 标准发布后,团标委办公室应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解读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五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反馈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团标委办公室应及时对反馈的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并提出标准修订、废止等建议。
第五章 团体标准经费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设备费、检测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办公管理费、审定费、宣贯费等相关费用,由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单位参阅财政部、国家标准委有关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并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提出单位、发起单位、起草单位、起草人认可。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需通过批准授权的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由团标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编制说明的内容
附件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4:团体标准评审表
附件5: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附件6: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团体标准公告
附件7:标准复审结论单
附件1: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项目名称(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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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
被修订 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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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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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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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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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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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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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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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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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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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或主要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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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1、技术情况 2、项目与国内外先进标准的采用程度 3、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 4、是否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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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申 请意见 |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协会 意见 |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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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附件2: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名称: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主要工作过程等;
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公式、性能要求等)的论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重大分岐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四、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五、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3: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联系人和电话:
征求意见日期: 201 年 月 日 - 201 年 月 日
序号 |
条款 |
修改内容 |
提出单位 |
处理 结果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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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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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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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说明:① 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②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或回复的单位数 个;其中,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③ 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附件4:
团体标准评审表
标准名称: |
评审意见 |
□同意该草案作为标准报批
□同意该草案修改后作为标准报批 修改意见:
□不同意该草案作为标准报批 理由:
|
签字:
日期: |
投票须知:1.请在审查意见前的“□”内填“√”,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投票无效。
2.若填第一个“□”,请不要在其后添加“附意见”字样。
附件5:
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详情及专家组名单;
二、会议议题;
三、会议内容,会议过程简介;
四、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五、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
六、标准审查会议结果;
七、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附件6: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
团体标准公告
20 年第 号(总第 号)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批准《(标准名称)》(T/CAAP ×××××―××××)标准,现予以公告。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
20 年 月 日
附件8:
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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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工作组 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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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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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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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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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时间 |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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